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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锁业协会章程

来源:邵东锁业协会 时间:2021-12-15

邵东锁业协会章程

邵东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邵东县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邵东县从事锁具生产制作、经营、开锁服务、锁业维修培训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锁业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权益,规范行业自律的经营服务行为。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邵东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邵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邵东县金北路 85-89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上门开锁、锁具生产、销售等锁具维修行业工作指导和相应管理,参与提供信息并协助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监督指导会员及本行业从业人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行规、行约范围内展开上门开锁、锁具生产、销售等锁具维修服务工作,制止、纠正违背行业规章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二) 不定期举办与锁业相关的培训,如锁具维修技术等。
(三) 协助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对本行业的方针政策。
(四) 组织业内人士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理论研究。
(五)了解本行业发展基本情况,广泛听取会员对行业发展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政府与行业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上级的支持。
(六) 加强会员之间及地区之间的联系,改善内部管理。
(七)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元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觉得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出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个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增设监督小组;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七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七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墙宽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 住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叫理事会和理会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人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de/bixu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邓丽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组织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核准之日生效。